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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(製作廣告、接受傳播或刊載)及使用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生活訓育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5-09-26 09:40:19 點閱: 182 (另開新視窗)


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以下簡稱衛福部國健署)為加強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,製作菸(煙)害防制教材教學資源。
說明:
一、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(製作廣告、接受傳播或刊載)及使用。
二、 檢附電子煙防制宣導素材清單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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