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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身心障礙證明於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間屆期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,有效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輔導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0-04-13 18:06:43 點閱: 445 (另開新視窗)


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防疫策略,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,針對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有效期限屆期之身心障礙者,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,本府將以書面核發上開對象延長有效期限之核定函,請貴單位針對上開對象之相關權益主動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。